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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14 10:49   发稿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 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荆公资管规〔20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进我市区域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规范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下简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资源共享、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由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建设的我市跨部门、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片区库和行业库组成。

片区库是按照专家属地设立的综合性专家库,划分为市直、江陵、公安、监利、石首、松滋、洪湖7个片区。

行业库是按照国家部委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按行业类别分为建设、交通、水利等子库。

第五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原则上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执行。

第六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库管理系统”)进行,专家抽取通过“市库管理系统”的“抽取终端”进行。“市库管理系统”与各地评标专家库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第七条 市局负责全面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督办,负责组织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制度和专家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发“市库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全市“抽取终端”设置,并对“市库管理系统”及其“抽取终端”的运行与维护实施监督;负责征集本地本级专家;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建、管理行业库。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局”)负责征集本地本级专家;负责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每年向市局书面报告本地本级专家抽取使用、考评等情况,并积极协助、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申报与审查入库

 

第八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

第十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申报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十一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申报程序:

通过登陆“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好《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下载打印,在加盖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一并报送至本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适用于片区库),或者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适用于行业库)。

第十二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入库程序:

(一)片区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专家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资格审查、复验入库。

(二)行业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送交市局,由市局组织复验入库。

第十三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依法享有专家权利、承担专家义务,并获得市局统一颁发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局组织建立专家档案,专家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自取得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每年参加市局组织的专家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市局做好专家培训记录,专家培训记录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其交易项目评审活动所需技术、经济等专家,须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

(二)国家部委规定应当使用本行业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须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行业库相应子库中抽取。

第十七条  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其评审活动所需技术、经济等专家,可以抽取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程序如下:

(一)需要抽取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时,招标人可按要求填报《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二)后,向“抽取终端”管理部门提交,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专家抽取;

(二)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开始时间前24小时;确需提前抽取专家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抽取前向使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取得使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评审活动监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

(三)专家抽取通过“抽取终端”在“市库管理系统”中自动完成、语音通知被抽取的专家,抽取过程全程保密;

如果在库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同一级别分类专业中相近专业的专家;如仍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高一级别分类专业中的专家。

(四)专家抽取完毕,可以自动打印专家名单密封件一份。密封件在评审开始前不得开启,专家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专家:

(一)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专家不能到场评审的;

(二)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不能到场评审的;

(三)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需要回避的;

(四)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因第(一)至第(三)款以外的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补抽程序如下:

(一)需要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专家时,招标人按要求填报《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补抽申请示》(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专家补抽表》)后,向“抽取终端”管理部门提交;

(二)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专家补抽;专家补抽程序按照本章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补抽表》应由使用单位、抽取终端管理部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专家抽取和使用过程中,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专家名单及其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抽取终端”使用环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工作流程制度、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配有较先进的电脑、打印机、互联网等所需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有相对稳定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专家的清退

 

第二十四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清退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专家年龄超过68周岁的;

(二)专家因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三)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四)被取消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家清退程序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示情形的专家,通过“市库管理系统”将被自动清退出库;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三)款所示情形的专家:一般先向专家申报时的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由专家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实出具意见后,由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将拟清退出库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公章),报市局复验后清出;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所示情形的专家,由市局按照对专家的处理意见清退出库。

清退出库人员名单在专家清退出库后,由“市库管理系统”即时自动汇总生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家本人查询、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在一定期限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二)专家现场考评不合格的;

(三)专家被质疑、投诉且经查实其评审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严重失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暂停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暂停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执行;暂停期限内该专家将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被限制抽取,并不得参与相关评审活动。

暂停期限内该专家未发现有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期满后自动取消其暂停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专家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二)在取得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被暂停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累计达到3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暂停或取消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将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的规定,在“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上记录、公告。

第二十九条  “抽取终端”的使用环境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局可以暂停或取消该“抽取终端”。

第三十条  “抽取终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动或者协同指定专家,或者暗箱操作定向抽取专家,或者泄露专家名单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及时按要求填报变更信息,报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须将加盖了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变动的证明材料,向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以供核查。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确认的专家更新信息报市局,由市局组织复验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荆州市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评标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并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将现场考评结果录入“市库管理系统”,“市库管理系统”自动汇总、统计生成专家考评结果,作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按照《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24号)及《荆州市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荆公资管发〔2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招标投标项目资格审查、评标等活动,对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

      2、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申请表

      3、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补抽申请表

 

 

 

 

修改内容一:第九条第(四)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人员;”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场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