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陵县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
2018年江陵县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标段二)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ZZB1JT2018110801001-02
1.招标条件
2018年江陵县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发改审批【2018】30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陵县公路管理局,所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和地方自筹(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拨款70%、地方自筹30% 。招标人为江陵县公路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江陵县辖区内国省道
2.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S223荆监一级路、S350三观线、S354周马线,建设内容为对公路安防设施进行补充设计,补充安防设施主要包括标志标线、路侧护栏、轮廓标、道口桩、示警桩、减速板等。
2.3招标范围:项目位于S223荆监一级路、S350三观线、S354周马线,建设内容为对公路安防设施进行补充设计,补充安防设施主要包括标志标线、路侧护栏、轮廓标、道口桩、示警桩、减速板等,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含范围内的工程。
2.4计划工期:30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需具备公路类贰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对有不良记录并在警示期间的申请人将被拒绝。
3.2财务要求:良好,提供近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3业绩要求:2014年至今承建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安全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包含交通标识标牌)(提供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施工合同原件)。
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标段中的 2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允许同时对本招标项目标段中的2个标段中标。
3.5其他要求:
3.5.1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具备相关岗位或资格证书;
3.5.2不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的承诺;
3.5.3项目经理只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且投标人无特殊不可预见情况不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工程师的承诺。(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标公示、施工期间为同一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否则视为有在建项目。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变更项目经理未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3.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50%,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总价款的30%,满两年支付总价款的20%。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荆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jzggzy.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www.jzggzy.com,下同),在所投标段(包)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云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地点: 江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陵县公路管理区 招标代理: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地 址:江陵县楚才路奥林花园D18号
邮 编: 434100 邮 编: 434100
联 系 人: 谢小明 联 系 人: 何小兰
电 话:15629801119 电 话: 0716-4720277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