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江陵县江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名称)2019年度江陵县江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ZZB1GT2019101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9年度江陵县江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荆自然资批(2019)6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耕地开垦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江陵县国土整治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国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江陵县江北农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2019年度江陵县江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拟实施建设规模36.5458公顷,整理后拟净增耕地面积31.3684公顷,全部为水田。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建议按标段填写合同估算价) 7606887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2019年度江陵县江北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拟实施建设规模36.5458公顷,整理后拟净增耕地面积31.3684公顷,全部为水田。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或市政或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近五年完成一项38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或农田水利项目业绩(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并提供含网址的网站彩色截图),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或市政或水利 专业 贰级及以上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投标人需提供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 各投标人均应对本招标项目所有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其具体的投标标段:本项目划分2个及以上标段的,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签确定其具体的投标标段,招标人仅对随机抽签确定的投标标段进行开标评标,其他标段投标视为撤回。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荆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jzggzy.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jzggzy.com,下同),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和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9年11月13日9 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现场递交纸质文件一正二副。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 江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一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现场递交纸质文件一正二副。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陵县国土整治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国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胡长宁 联 系 人: 张 康
电 话: 18986688068 电 话: 0716-4729618
2019 年 10 月 15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