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内容:
1、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章第10条“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大写:壹万壹仟陆元整”应更正为“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与第一章第10条“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人民币1.16万元”相符。
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第六条第18点“评分细则商务部分30分”应更正为“评分细则商务部分20分”,与第二章第六条第18点“18.2商务评议(20分)”相符。
特此澄清
湖北省江陵县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